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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NH04A034-02D | |||||||
审批事项名称 |
正式设立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 | ||||||
事项类型 |
行政审批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第3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 | ||||||
法律效力 |
获得开办资格 | ||||||
适用的申请主体 |
申请开办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个人或企业 | ||||||
实施主体 |
南海区教育局 审批权限:终审 | ||||||
办件类型 |
审核 | ||||||
法定办理时限 |
90个工作日。《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获取《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资格》批文的条件(审批条件) | |||||||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前置条件) |
民政部门核名:《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获得本部门批准的必要条件(包括资格资质、产业政策、规划布局、节能环保、消防标准、技术设备、场所设施、资金规模、安全卫生等方面条件) |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三)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
不予批准情形 |
办学条件不符合要求 资料不齐全 资料不符合要求 资料有效期过期 | ||||||
需提交的表格与材料清单 |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文件 |
要求 |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复印件 |
3 |
纸质 |
事业单位提供 | ||
2 |
法人无犯罪纪录、学历证、身份证、户口簿 |
复印件 |
3 |
纸质 |
公安部门提供 | ||
3 |
举办(投资)者验资证明 |
复印件 |
3 |
纸质 |
企业提供 | ||
4 |
联合办学协议书 |
复印件 |
3 |
纸质 |
| ||
5 |
校长、老师资格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3 |
纸质 |
| ||
6 |
申办报告 |
复印件 |
3 |
纸质 |
| ||
7 |
办学章程 |
原件/复印件 |
3 |
纸质 |
| ||
8 |
财务管理制度 |
原件/复印件 |
3 |
纸质 |
| ||
9 |
使用场地证明、消防验收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3 |
纸质 |
| ||
10 |
佛山市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 |
原件/复印件 |
3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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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范本(若需提供表格,请附上表格填写参考范本) |
佛山市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见附件) |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单位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缴费方式 |
无 | ||||||
材料审查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 |||||||
规定申请材料提交标准 |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份) 2.法人无犯罪纪录、学历证、身份证、户口簿(核对原件,收复印件3份) 3.举办(投资)者验资证明(复印件3份); 4.校长、老师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5.申办报告(复印件3份); 6.办学章程(复印件3份); 7.财务管理制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8.使用场地证明、消防验收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佛山市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纸质材料要求采用电脑打印,复印件材料要求图像文字清晰,所有材料均需法人签名确认,要求明显清晰。 | ||||||
必要材料(不可缺少,缺少不符合法定形式) |
规定申请材料中的1.2.3.4.5.6.7.8.9 | ||||||
可选材料(缺少,仍符合法定形式) |
联合办学的需提交 联合办学协议书 | ||||||
流程运行控制模版 | |||||||
步骤 |
申请人和部门要做的事情 |
回应时间 (办理时限) | |||||
申请和受理 |
申请人应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南海区教育局大中专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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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 |
经受理的事项交由相应的主办科室或主管部门承办,承办人员按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承办意见并提交上一级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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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申请人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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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
终审负责人或代理人根据审核意见签批是否准予许可(准入)意见,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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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工作人员根据审核和批准结果对事项进行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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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流程图 |
举办者(或企业)申请办学--教育局核准资料——专款勘察--网上行政审批——承办科室会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领取批文及办学许可证。 | ||||||
外部流程图 |
举办者(或单位)申请办学——镇(街道)教育局指导办学者材料的准备——材料齐全上送区教育局,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办学者,待材料补齐后再上送——上送区教育局审批——区教育局审核资料后,组织人员进行对办学现场进行勘察——由区教育局发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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