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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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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4-12
名称: 生活与法|网售卖无线摄像笔,涉嫌构成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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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网售卖无线摄像笔,涉嫌构成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

发布日期:2024-04-12  浏览次数:-

案例简介:

曹某在互联网上开设网店,公然出售卫星数据接收卡、无线摄像笔等数十种专用间谍器材,又沿街兜售实时视频无线监控器、GPS跟踪定位器、钥匙扣密拍器等专用间谍器材,被国家安全机关缉捕归案,以“涉嫌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提起公诉。

部门说法:

根据《反间谍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对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上述案例中,曹某售卖的无线摄像笔、GPS跟踪定位器等设备都属于专用间谍器材,国家安全机关可予以没收。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曹某违法售卖无线摄像笔、GPS跟踪定位器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

相关法条:

《反间谍法》

第十五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涉嫌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