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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6050070523808/2024-00023 分类: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3-06
名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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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3-06  浏览次数:-

  投诉人:广东众联汇创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投诉人”)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30号楼1401室之三

  法定代表人:黄保发

  被投诉人1:广东立德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乐城一路北2号南信广场A座708房

  法定代表人:吕柱成

  被投诉人2:佛山市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下称“采购人”)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崇南村明德北丫塱

  法定代表人:陈生

  2023年12月26日,代理机构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磁共振成像系统(MRI,3.0T或以上)(项目编号:JF2023(NH)WZ0302)的结果更正公告,根据原评标委员会质疑处理的结果,本项目作废标处理,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024年1月2日,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废标过程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024年1月11日,代理机构回复该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进行调查、审查,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1:招标公司及医院单位非法公示中标单位的全套投标文件,触犯国家多部法律;投诉事项2:招标公司在我方提交了官方确认的答疑证据,而质疑方无法提供厂家官方盖章确认的技术资料的情况下,居然重新召开专家评标会,做出废标答复,我方对此过程产生的各种不正常事件表示严重的不理解和质疑;投诉事项3:招标公司及医院公示的招标参数严重倾向美国GE公司的3T机型,整版招标参数都是完全套用GE公司的招标参数模板,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具体要求,无法满足三家及以上厂家实质性响应,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投诉事项4:评标过程的性能价格比评分结果严重不公正。

  (二)投诉请求:纠正不当行为,公平公开公正进行招投标活动。

  二、针对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及采购人答复情况

  (一)针对投诉事项1招标公司及医院单位非法公示中标单位的全套投标文件,触犯国家多部法律的问题,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答复称: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南财采〔2020〕6号)中规定,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公示信息内容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业绩、检验检测报告、履约验收报告及评价、社保证明、设备发票、职称、各种证件(身份证除外)、货物的规格型号及配置参数等。本项目中标公告按照上述规定,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海分中心“交易信息”网页发布的同时一并公示上述提及的公示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针对投诉事项2招标公司在我方提交了官方确认的答疑证据,而质疑方无法提供厂家官方盖章确认的技术资料的情况下,居然重新召开专家评标会,做出废标答复,我方对此过程产生的各种不正常事件表示严重的不理解和质疑的问题,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答复称:由于质疑的内容涉及评审过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协助处理质疑事项,而非投诉人所说的重新召开专家评标会。在本项目的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严格依据招标文件及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独立评审;本项目技术部分评分由“▲”技术参数要求响应情况及其他三个评审项组成,总分为55分,各投标单位的总扣分由各项评审项的扣分(如有)组成。本项目技术部分评分除“▲”技术参数要求响应情况项以外的其他三个评审项总分为25分,投诉人得分合计为14.71分。投诉人所言“招标公司在无法有效确认我方实际技术偏离的情况下,第一次评标就给子大量扣分”、“我方产品实际负偏离5项,也就是扣分15分,即使扣除15分,也就在第一次评标的25分扣分范围内完全没有偏离第一次的评标结果”,须是投诉人除技术参数响应情况外的三个评审项均能取得满分的情况,是投诉人的理解存在偏差。

  (三)针对投诉事项3招标公司及医院公示的招标参数严重倾向美国GE公司的3T机型,整版招标参数都是完全套用GE公司的招标参数模板,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具体要求,无法满足三家及以上厂家实质性响应,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问题,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答复称:投诉人认为招标参数严重倾向美国GE公司的3T机型,整版招标参数都是完全套用GE公司的招标参数模板,声称至少有60条技术参数都是只有GE一家满足的参数。在本项目投标单位(包含投诉人在内)中,对于投诉书中所列的53项技术参数中,有39条技术参数所有投标单位响应描述均为“无偏离”的,由此可见并非投诉人所称的“GE独家参数”。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投标人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四)针对投诉事项4评标过程的性能价格比评分结果严重不公正的问题,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答复称:参与本项目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没有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且评标委员会均未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提出异议。本项目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分别由技术部分、商务部分、价格部分组成,各投标单位的综合得分为技术评分、商务评分、价格评分三部分相加得出,而非由价格单一因素构成。

  三、本机关调查及认定情况

  (一)针对投诉事项1招标公司及医院单位非法公示中标单位的全套投标文件,触犯国家多部法律的问题,经查:

  1.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招标文件第28页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二条须知前附表中第18点规定“其他,根据【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南财采〔2020〕6号)的有关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海分中心“交易信息”网页发布中标(成交)公告的同时一并公示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投标人须作出以下承诺:(1)承诺同意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将投标文件中以下信息予以公开,公开内容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业绩、检验检测报告、履约验收报告及评价、社保证明、设备发票、职称、各种证件(身份证除外)、货物的规格型号及配置参数等。以下投标文件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2)投标人承诺保证上述应公示的内容的真实性,且确认不涉及任何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可公开的内容”。

  2.投诉人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投标函》中已明确表示其已完全明白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并在申明内容中承诺“我方如果中标,将保证履行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文件(如果有)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质、按量、按期完成《采购需求》及《合同书》中的全部任务……我方对在本函及投标文件中所作的所有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一是基于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中标供应商应按照《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作出具体的承诺,同时投诉人也在《投标函》中作出保证履行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文件(如果有)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即投诉人对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已熟知,也清楚中标后依法公示的效果,据此,该公示属于已征得投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二是经查投诉人所称的企业技术白皮书,实质为对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属于招标文件依据《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规定应公示内容,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明确表示已详细研究了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熟知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公示规定,保证应公示的内容的真实性,且确认不涉及任何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可公开的内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所公示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投诉人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针对投诉事项2招标公司重新召开专家评标会,作出废标的问题,经查:

  1.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第26页第三章须知前附表规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推荐家数为1家”。

  2.评审委员会的协助调查处理情况。由于其他投标供应商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关于技术标准与要求的部分响应情况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依法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协助处理,其结果为评审专家一致认为部分质疑事项成立,技术部分“‘▲’技术参数要求响应情况”评审项引起的分差为6分,影响原中标结果,建议本项目废标后重新招标。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由于其他投标供应商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关于技术标准与要求的部分响应情况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依法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协助处理,符合规定。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部分质疑事项成立,调整分值后,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后,直接影响了原中标、成交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在质疑过程中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以及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供应商推荐家数为1家”之规定,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无不当。

  因此,投诉人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针对投诉事项3招标公司及医院公示的招标参数严重倾向美国GE公司的3T机型,整版招标参数都是完全套用GE公司的招标参数模板,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具体要求,无法满足三家及以上厂家实质性响应,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问题,经查:

  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于2023年11月24日,同时公告明确规定“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3年11月24日至2023年12月1日,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代理机构于同年12月15日发布结果公告。2024年1月4日,代理机构收到投诉人递交的《质疑函》。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的规定,投诉人是熟知本项目的整个采购过程,其对本项目采购公告内容(包括采购文件)的质疑属于在采购过程中提出的质疑,故其认为采购文件的部分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应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而投诉人提出质疑时间为2024年1月4日,已经超过了法定质疑期限。二是基于本项目已作废标处理,投诉人投诉事项所依附的全部采购文件已失效,投诉事项涉及的相关事实依据客观上已不存在。

  因此,投诉事项3属于受理后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

  (四)针对投诉事项4评标过程的性能价格比评分结果严重不公正的问题,经查:

  1.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第2页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一条项目概述已明确规定“预算金额为27,600,000.00元”,同时第27页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二条须知前附表中也明确本项目“各采购包报价不超过预算总价”。

  2.各供应商投标文件相关响应情况。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均在预算内,并未超出招标文件报价要求。且投诉人中标产品品牌为西门子而非美国GE产品,总价为17,500,000.00元。

  3.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情况。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各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一是本项目涉及的投标产品的价格并未有相关限制,产品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行决定,是投标人的自主市场行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亦未对中标人的报价提出异议。二是基于本项目已作废标处理,投诉人投诉事项所依附的采购文件以及原采购结果已失效,投诉事项涉及的相关事实依据客观上已不存在。

  因此,投诉人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投诉事项1、2、4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3属于受理后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一)项、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