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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南海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1年修订)

南海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1年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详见附件1)、《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佛山市南海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精神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南海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财政局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2.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名义发布或者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作为牵头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招聘信息

  主要包括: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4.业务信息

  主要包括: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负责的其他行政事项业务办理(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各类通知、公告)等。

  5.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专项统计数据等。

  6.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 公开方式

  1.南海区财政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一个平台公开:南海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目录栏目,

  网址为:http://www.nanhai.gov.cn/fsnhq/bmdh/zfbm/qczj/xxgkml/

  2.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或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 公开时限

  各类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佛山市财政局申请获取佛山市财政局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本机关将根据《条例》规定,依法依规审核后决定是否提供。提供政府信息时,将按照该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本机关不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办公室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0号。

  联系电话:0757-86282713,邮政编码:528200。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佛山市南海区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5)。《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门户网站部门导航栏目中的“区财政局”网页中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纸质申请。

  ①当面提交: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表》。当面提交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0号。

  ②信函方式:在信封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寄方式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的,以本机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电话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邮寄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0号,邮政编码:528200。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况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人应当在本机关告知的期限内对相关事项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相关事项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本机关将根据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期限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再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主要答复类型

  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本机关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六)收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详见附件2),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意见、建议或举报投诉时,可向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根据《条例》规定,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反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佛山市财政局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doc


附件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3: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doc


附件4: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流程.doc


附件5:佛山市南海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