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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6050070524446/2023-00101 分类:
发布机构: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成文日期: 2023-11-16
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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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11-16  浏览次数:-

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现将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牵头起草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

2023年11月16日至11月25日

(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


意见反馈途径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信函标明“禁燃禁放征求意见”;个人需署实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并留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通信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东路36号南海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邮政编码:528200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止城市噪音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南海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重大节日庆典期间,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划定燃放区域,限定燃放时间,允许燃放C、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起草说明: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二、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起草说明: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逢重大公共庆典期间,单位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取得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起草说明: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四、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酒店、旅馆、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起草说明: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可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12345”市长热线。

六、本通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