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
因其他方式无法将文书送达受送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的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进行公告送达。受送达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4号,075786224092)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文书内容 |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简要内容 |
1 | 许永丰 | 2019年5月13日,我局就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2019〕7号),该法律文书业已生效。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2)粤0605执恢1385号之二及和解协议约定,当事人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缴纳第六期罚款8000元,但当事人至今仍未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当事人催告如下: 1.请当事人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缴纳第六期罚款8000元的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佛环02催〔2025〕16号; 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44060525000000901224; 佛山市南海区非税收入银行转账缴款须知; | 1.请当事人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缴纳第六期罚款8000元的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