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其他方式无法将文书送达受送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的相关文书进行公告送达。受送达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4号,075786224092)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文书内容 |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简要内容 |
1 | 佛山市金桔科华包装有限公司 | 一、监测报告内容:当事人于2025年3月19日废气排放口(编号:FQ-59372-1)排放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213mg/m3,超过《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中的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许可限值为70mg/m3),超标2.04倍。 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内容:当事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下违法行为:立即改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3.4.1条“裁量起点(10%);超标因子数目1个(0%);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3%);排放口位于一般区域(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为一般期间(0%);超标情况为超标3倍以下(2%);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0%)”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拟处罚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10%+0%+3%+0%+0%+2%+0%)×100万元=15万元):处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 《监测报告》(南)环境监测Z“气”字(2025)第031902号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佛环02责改〔2025〕21号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佛环02罚告〔2025〕24号 | 一、当事人如果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内容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电话:83382285,邮编:528000);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当事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 |


公安备案编号:4406050200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