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
因其他方式无法将文书送达受送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的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进行公告送达。受送达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4号,075786224092)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文书内容 |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简要内容 |
1 | 佛山市南海澳蒲五金厂 | 2024年12月19日,我局就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佛环南罚〔2024〕94号)及《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当事人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交罚款人民币224000元。当事人于2024年12月30日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现依法向当事人催告如下: 1.请当事人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人民币224000元缴入国库,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佛环02催〔2025〕20号; 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44060525000001102993; 佛山市南海区非税收入银行转账缴款须知; | 1.请当事人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人民币224000元缴入国库,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