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文书送达公告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 发布日期:2025-09-28 17:16:21 分享至:

因其他方式无法将文书送达受送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的相关文书进行公告送达。受送达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4号,075786224092)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序号

当事人名称

文书内容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简要内容

1

郭伟杰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内容:当事人经营的原佛山市南海区鼎源言电子商行存在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1、原佛山市南海区鼎源言电子商行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收集废旧电路板(危险废物代码900-045-49);2、现场检查时,原佛山市南海区鼎源言电子商行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正在使用1台切割机、3台电烙铁对废旧电路板(危险废物代码900-045-49)进行切割、拆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3.4.1条“裁量起点(10%);超标因子数目1个(0%);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3%);排放口位于一般区域(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为一般期间(0%);超标情况为超标3倍以下(2%);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0%)”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拟处罚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10%+0%+3%+0%+0%+2%+0%)×100万元=15万元):处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佛环02责改〔2025〕45号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佛环02罚〔2025〕43号

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44060525000001306152

佛山市南海区非税收入银行转账缴款须知

一、当事人如果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内容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电话:83382285,邮编:528000);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当事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按时缴入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场受理: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电话:83382285,邮编:528000;网申渠道: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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