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文书送达公告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 发布日期:2025-11-08 17:22:54 分享至:

因其他方式无法将文书送达受送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的相关文书进行公告送达。受送达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4号,075786224092)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序号

当事人名称

文书内容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简要内容

1

佛山市南海溢彩兴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1日在废气排放口(编号:FQ-57681-1)排放的生产废气中非甲烷总烃(NMHC)的排放浓度为200mg/m3,超出《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70mg/m3)的1.86倍;在生产车间西边窗外1米处非甲烷总烃浓度为28.1mg/m3,超出《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的附录A-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10mg/m3,监控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值)的1.81倍。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

立即改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佛环02责改〔2025〕68号


当事人自认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的,可以向我局申请查验,我局将自受理申请的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实施查验。当事人未申请查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认为其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申请查验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的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实施查验;未申请查验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改正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查验”的规定,我局将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暗查方式对当事人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如果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仍在违法排污的,我局将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电话:83382285,邮编:528000);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当事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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