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文书送达公告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 发布日期:2025-11-10 16:54:50 分享至:

因其他方式无法将文书送达受送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的相关文书进行公告送达。受送达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4号,075786224092)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序号

当事人名称

文书内容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简要内容

1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明登家居用品厂

当事人于2025年9月25日废气排放口(FQ-58955-1)排放的废气中VOCs(总VOCs)排放浓度为34.5mg/m3,超过《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中的表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Ⅱ时段)要求的30mg/m3,超标0.15倍;当事人于2025年9月25日生产车间南门外一米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23.1mg/m3,超过《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中的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要求的6mg/m3,超标2.85倍。

以上事实,有《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佛山市南海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南)环境监测Z“气”字(2025)第092501号)、营业执照、《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明登家居用品厂年产橱柜2000套建设项目排污评估报告》和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证明当事人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

立即改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佛环02责改〔2025〕66号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电话:83382285,邮编:528000);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当事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稿件

文章关键词:
手机版
无障碍版
政务微信
政务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