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其他方式无法将文书送达受送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的相关文书进行公告送达。受送达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4号,075786224092)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文书内容 |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简要内容 |
1 | 佛山市南海区美壳乐塑料制品厂 | 2025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佛山市南海生态环境监测站开展监测。根据监测报告(编号EBZF25016001,以下简称“监测报告”)显示,当事人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监测期间,当事人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对应的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1.42×103毫克/立方米,超出《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80毫克/立方米)16.75倍;当事人三楼喷漆车间外一米处排放的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38.4毫克/立方米,超出《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6毫克/立方米)5.4倍。 另外,我局曾于2024年10月15日对当事人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当事人2025年10月15日提交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2.当事人2025年10月23日提交的《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佛山市南海区美壳乐塑料制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佛环函(南)〔2020〕区审781号)《佛山市南海区美壳乐塑料制品厂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当事人环保手续办理情况。3.我局2025年10月15日制作的《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视频;2025年10月16日制作的现场照片;2025年10月23日制作的《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佛山市南海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10月2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等,证明当事人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4.《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佛环南罚〔2024〕75号),证明我局曾对当事人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佛环02罚告〔2025〕64号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当事人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从轻、从重或不予处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3.4.1条“裁量起点(10%);超标因子数目1个(0%);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3%);排放口位于一般区域(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为一般期间(0%);超标情况为超标8倍以上20倍以下(1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2次(4%)”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拟处罚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10%+0%+3%+0%+0%+10%+4%)×100万元=27万元): 处罚款人民币27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 |


公安备案编号:4406050200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