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的通知
各产废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行为,防范环境安全风险,同时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产废单位合法权益,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发生,现就有关事项提醒通知如下:
一、坚守合规底线,严格核查受托方资质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及《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各产废单位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重点做好以下核查工作:
一是运输环节资质核查要求。委托他人运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须核实受托方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委托前须留存受托方资质文件复印件,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及车辆,不得承接运输业务。
二是利用处置环节资质核查要求。委托他人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在发生委托行为前,须核查受托方营业执照(明确固体废物治理、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等经营范围)、排污许可证(载明利用处置设施、方式及可处置废物种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并结合拟委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进一步核实废物是否在受托方处置能力范围内,确保受托方具备相应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委托前须留存受托方资质文件复印件、实地核查记录,不得委托无资质、无技术能力的单位或无实体经营场地的中间商处置,从源头规避环境风险。
三是特殊类别废物处置要求。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SW07类污泥的产废单位,需选择已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完成一般固废经营资格审核的单位进行处置,并规范运行一般工业固废电子转移联单。
二、规范合同签订与付款方式,防范经营合作风险
为保障自身权益及财产安全,各产废单位与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时,须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在合同中载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委托单价、特性数据(产生环节、物理性状、主要成分、特征污染物等)、利用处置场所及技术方法、运输污染防治要求(如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安装实时监控设备等)、受托方在运输、处置、利用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委托方报告的要求;涉及多个委托环节、多个受托方的,应分别与每个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将受托方资质类材料作为合同附件。建议采用分阶段、按进度付款模式,结合固体废物处置量、处置质量、合规履约情况等设定付款节点,留存完整的付款凭证、处置确认单等资料,明确双方违约责任,避免因一次性付款引发处置单位履约不到位、携款失联等风险。
为便于各产废单位规范委托协议签订流程、有效规避合同风险,附件提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合同(供参考)》,供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调整使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处置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环保责任等核心条款,切实保障处理处置合规有序。
三、明确专人负责,健全内部管理机制
各产废单位应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全流程管理工作,并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做好台账管理工作。专人需履行以下职责:建立完善的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贮存情况、转移去向、处置结果等信息;对接处置单位,跟踪处置进度与合规情况;定期开展内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妥善保管转移联单、委托协议、资质文件等相关资料,确保全程可追溯;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其环保合规意识与实操能力。
四、强化自查自纠,依法落实主体责任
各产废单位要以此次提醒通知为契机,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现有委托处置单位资质、付款方式、内部管理机制等情况逐项全面梳理,及时整改排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我局将同步开展督促指导工作,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合同(供参考)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
2026年2月9日


公安备案编号:4406050200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