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其他方式无法将文书送达受送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的失信记分处理事先告知书进行公告送达。受送达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4号,075786338750)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序号
当事人名称
违法行为
送达文书名称
简要内容
1
广东恒景清环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编制单位全职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的行为。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理告知书(佛环02处告〔2025〕9号 ).pdf
拟对当事人作出失信记分155分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