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文书送达公告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 发布日期:2026-08-10 16:12:39 分享至:


因其他方式无法将文书送达受送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的相关文书进行公告送达。受送达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4号,075786224092)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序号

当事人名称

文书内容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简要内容

1

佛山市华雁科技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佛山市南海生态环境监测站开展监测。现场检查时,当事人2条喷漆生产线正常生产,1条喷漆生产线停用。在用的2条喷漆生产线配套的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监测报告(编号EBZF26028001,以下简称“监测报告”显示,当事人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1)排放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NMHC)排放浓度为560毫克/立方米,超过《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NMHC)排放限值:80毫克/立方米)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当事人2026年4月3日提交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3月19日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2.当事人2026年4月3日提交的《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佛山市华雁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南环综函〔2019〕204号)《佛山市华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明当事人环保手续办理情况;3.我局2026年3月19日制作的《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视频及照片;2026年4月3日制作的《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佛山市南海生态环境监测站2026年3月2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等,证明当事人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当事人的情节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从重、从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我局于2026年5月29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和申请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当事人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免处罚,理由如下:1.本次非甲烷总烃排放超标,系企业生产负荷管控及设备运维不当所致,属管理疏漏,非主观恶意排污,亦非长期偷排或屡罚不改等恶意违法情形。2.事发后企业主动落实整改,已采取压缩产能、减量生产、检修废气治理设施、加密运维频次、建立自测及运维台账等措施,从源头强化管控,并承诺整改期间不新增产能、不新增订单,仅完成存量订单收尾工作。3.企业现有在岗员工较多、存量商业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同时承担厂房租金、水电及人力等高额刚性成本,如即刻全面停产,将引发集中失业、劳资纠纷、合同违约连锁风险,导致企业现金流断裂、经营崩盘。鉴于本次属首次违法、企业主动整改、全程配合监管,恳请酌情免除处罚,并给予整改过渡期至2026年6月新厂建成,以保障平稳有序收尾。当事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及申请公开道歉从轻处罚。

经研究,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均不属于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依法不予采纳。理由如下:1.关于当事人提出本次违法行为系管理疏漏、无主观恶意,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当事人作为生产经营主体,负有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责任,本次废气超标排放系其日常环保管理不到位所致,属于管理过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该点申辩理由不成立。2.关于当事人已整改应从轻处罚的意见。当事人事后整改、减量生产、完善台账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履行的改正义务,事后整改并未消除已造成的违法后果,不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条件,该点申辩理由不成立。3.关于企业经营困难、维稳压力请求减免处罚的意见,亦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条件,不予采纳。本案系对已发生的超标排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否给予整改过渡期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认定及处罚裁量,其该项请求不予采纳。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佛环02罚〔2026〕32号

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44060526000000904608

佛山市南海区非税收入银行转账缴款须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3.4.1条“裁量起点(10%);超标因子数目1个(0%);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3%);排放口位于一般区域(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为一般期间(0%);超标情况为超标3倍以上8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上50%以下(8%);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0%)”的裁量标准,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最终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10%+0%+3%+0%+0%+8%+0%)×100万元=21万元):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按时缴入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果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场受理: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电话:83382285,邮编:528000;网申渠道: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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