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其他方式无法将文书送达受送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的相关文书进行公告送达。受送达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狮山监督管理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行政服务中心五楼,0757-86662485)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文书内容 |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简要内容 |
1 | 刘黎明 | 2026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佛山市南海永恒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永恒鑫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租用永恒鑫公司第一车间。当事人主要从事铝型材氧化加工,主要生产工艺:外购铝材-打磨喷砂-拉丝-除油-水洗-碱蚀-水洗-出光-氧化-水洗-着色-封孔-水洗-成品。第一车间氧化生产线产生酸雾和碱雾,其中酸雾配套酸雾喷淋塔,碱雾配套碱雾喷淋塔,现场碱雾喷淋塔正在运行,车间内酸雾弥漫,酸雾喷淋塔风机正在运行,但酸雾喷淋塔加药的水泵未开启,加药水泵的开关未开启。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当事人5月29日提交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2.我局2026年6月11日调取的《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佛山市南海永恒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扩建、转名、转法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佛环函(南)〔2020〕狮审820号)、《佛山市南海永恒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佛山市南海永恒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605MA54C1D278001P)等复印件,证明第一车间环保手续办理情况;3.永恒鑫公司2026年5月29日提交《租赁合同》,证明第一车间租赁情况;4.我局2026年6月9日制作的《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6月11日制作的《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 立即改正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电话:83382285,邮编:528000);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当事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 | 刘黎明 | 2026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佛山市南海永恒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永恒鑫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租用永恒鑫公司第一车间。当事人主要从事铝型材氧化加工,主要生产工艺:外购铝材-打磨喷砂-拉丝-除油-水洗-碱蚀-水洗-出光-氧化-水洗-着色-封孔-水洗-成品。第一车间氧化生产线产生酸雾和碱雾,其中酸雾配套酸雾喷淋塔,碱雾配套碱雾喷淋塔,现场碱雾喷淋塔正在运行,车间内酸雾弥漫,酸雾喷淋塔风机正在运行,但酸雾喷淋塔加药的水泵未开启,加药水泵的开关未开启。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当事人5月29日提交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2.我局2026年6月11日调取的《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佛山市南海永恒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扩建、转名、转法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佛环函(南)〔2020〕狮审820号)、《佛山市南海永恒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佛山市南海永恒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605MA54C1D278001P)等复印件,证明第一车间环保手续办理情况;3.永恒鑫公司2026年5月29日提交《租赁合同》,证明第一车间租赁情况;4.我局2026年6月9日制作的《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6月11日制作的《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当事人的情节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关于从重、从轻或不予处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3.5.1条“裁量起点为(10%),行为表现形式为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0%),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天以下(0%),近一年同类违法行为为无同类违法行为(0%),配合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0%)”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拟处罚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10%+0%+0%+0%+0%+0%+0%)×100万=100000元):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0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行政服务中心三楼309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


公安备案编号:4406050200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