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
因其他方式无法将文书送达受送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的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进行公告送达。受送达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4号,075786224092)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文书内容 |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简要内容 |
1 | 佛山市金桔科华包装有限公司 | 2025年7月14日,我局就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佛环02罚〔2025〕31号),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当事人于2025年7月22日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5年10月13日申请分期缴纳罚款,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作出《同意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佛环02分缴〔2025〕8号),同意当事人分四期缴款,其中第二期40000元应于2026年3月30日前缴纳,第三期40000元应于2026年6月30日前缴纳,但当事人至今仍未缴纳上述两笔罚款。 |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佛环02催〔2026〕25号; 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44060526000000929653; 佛山市南海区非税收入银行转账缴款须知; | 请当事人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第二期、第三期罚款共计人民币80000元缴入国库,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