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年度备案材料。为进一步强化南海区代理记账机构监管,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202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了年度备案工作。截至备案结束,已通过年度备案的机构668家(含29家分支机构),未通过年度备案的机构90家(含1家分支机构),现将代理记账记账备案情况公示如下,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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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备案编号:4406050200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