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公告
佛山市佛安能源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经第三方评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和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单位港口经营许可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
请你单位在本公告之日起5日内将《港口经营许可证》(证号:(粤佛)港经证(0158)号)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证号:(粤佛)港经证(0158-M001))交至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二路65号,联系人:林超雄,电话:0757-86233950)。逾期或拒绝交回的,上述许可证将依法注销、作废。
因你单位法人代表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且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我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南交撤决〔202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北路4号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6238325)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