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城市场监管所成功调解一宗未成年人偷买手机消费纠纷

来源: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09-18 16:46:16

    近日,桂城市场监管所成功调解一宗13岁未成年人偷买手机引发的消费纠纷,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899元,受到消费者的好评。
事情经过如下:8月25日,消费者梁小姐向12315投诉称,其13岁的儿子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从家里拿钱于8月17日在某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个手机,并购买了100元的延机保险,共消费2099元。梁小姐发现后,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双方协商不下,梁小姐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帮助调解。
    接到投诉后,桂城市场监管所消费调解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梁小姐表示,自己的儿子13岁,属于未成年人,商家不该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机。但商家认为,孩子属自愿消费,销售人员不存在强迫购买的情况,商品也不存在质量问题,并且已激活使用,家长可以留着自己用,商家没有义务为家长的管教不到位负责。
    调解员随后耐心向双方解释,依据《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投诉人的小孩只有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购买手机本身并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有效。
    调解人员向商家确认得知,孩子在购买手机时无家长陪伴,且商家也没有确认孩子是否未成年。综合以上情况,调解人员判定小孩的购机行为属于无效消费行为,而且销售方在未尽到法律义务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应承担主要责任。商家听后表示同意退货退款,但必须确认手机无刮花、配件完好无损不影响二次销售。然而,梁小姐的儿子在购买手机回家途中已把配套手机盒扔掉,无法把购买时完整的一套商品退还给商家。商家又以“商品已激活”“每个手机只有一个手机盒配套,没有手机盒影响二次销售”等理由拒绝退款。
    调解人员又多番耐心教育和沟通,最终双方各退一步。商家扣除200元费用,退还梁小姐1899元。梁小姐对此表示接受,并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向桂城市场监管所表示感谢。此单消费纠纷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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