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工作监管的通知

来源:南海住建水利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5-07 16:30:06

各镇(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区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站,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起重机械检测市场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管的通知》(南建水函〔2020〕60号)、《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和维护保养工作监管的通知》(南建设〔2019〕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检查进场作业的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作业平台、高处作业吊篮、汽车吊等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明、定期检测报告、定期维保记录和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等有关资料。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及使用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进度及时委托检测单位开展检测,未经检测合格及验收严禁投入使用。

  二、各镇(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区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监督站”)在各项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严格落实《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管的通知》(南建水函〔2020〕60号)第五点有关工作要求,重点抽查初始安装完成时、安装到最大独立自由高度时、第一道附墙安装完成时、最终高度安装完成时、定期检测周期超过1年(老旧设备检测周期按南建水函〔2020〕60号附件的规定)的塔式起重机检测及验收情况,以及初始安装完成时、最终高度安装完成时、定期检测周期超过1年(老旧设备检测周期按南建水函〔2020〕60号附件的规定)的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和附着式升降作业平台等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及验收情况。超期未办理检测和验收手续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立即停止使用。

  三、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抽检。

  (一)区监督站组织监督检验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近期完成检验检测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监督抽检,对监督检测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设备,及时通知设备所属项目监督机构跟进落实整改,消除隐患。

  (二)区监督站每三个月对监督抽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整理形成检查通报,若原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与监督检验机构检测结果不一致(原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合格,监督检验机构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数量超过30%,对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全区通报并诚信扣分。

  (三)连续两次(六个月)监督抽检,原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与监督检验机构检测结果不一致(原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合格,监督检验机构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数量均超过30%,对相关检测机构进行约谈、全区通报并诚信扣分,同时暂停该检测机构在我区承接新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业务三个月。

  四、我局将通过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工作监管,对有关检查情况进行全区通报,并对相关违规行为采取诚信扣分、约谈、责令停工等手段依法进行查处。

  五、若检测机构诚信分值小于80分,暂停该检测机构在我区承接新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业务一个月;若检测机构诚信分值小于60分,暂停该检测机构在我区承接新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业务三个月。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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