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严格落实建筑用砂及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检验工作的通知

来源:南海住建水利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5-10 17:59:19

各镇(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强化全区房屋市政工程用砂和混凝土质量监管,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强化房屋市政工程用砂和混凝土质量管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7月1日起,未完成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的房屋市政工程,均须严格落实《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第7.2.1条、第7.2.2条第三款有关规定(见附件),在浇筑地点对混凝土拌合物进行氯离子含量见证取样检验;当某一设计标号混凝土已经完成浇筑且未对混凝土拌合物进行氯离子含量见证取样检验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对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动态记分、诚信扣分,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根据《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检测技术规程》(JGJ/T 322-2013)第6款的规定,对既有结构或构件混凝土钻取混凝土芯样进行氯离子含量检测。未按要求落实上述工作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

  二、各镇(街道)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用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制混凝土构件进场验收、使用台账、见证取样送检和检测过程等情况的监督抽查,重点核查氯离子含量检测合格证明,以及施工现场是否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第7.2.1条、第7.2.2条规定对混凝土进行氯离子含量检验。

  三、房屋市政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及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用砂氯离子检测报告、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检测报告或既有结构、构件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测报告,未能按要求提供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附件:房屋市政工程建筑用砂、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既有结构或构件混凝土氯离子检测工作要求和指引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22年5月10日

  附件

  房屋市政工程建筑用砂、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既有结构或构件混凝土氯离子检测工作

  要求和指引

  一、取样地点和检测频率要求: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检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第7.2.1条规定:“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应在搅拌地点和浇筑地点分别对混凝土拌合物进行抽样检验”;第7.2.2条第三款规定:“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应至少检验一次;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和采用同一批次海砂的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应至少检验一次”。

  二、取样和检测方法建议:

  (一)根据《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检测技术规程》(JGJ/T 322-2013)第4.3.1条规定,作为验收依据的氯离子检测应采用该规程附录B的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测试方法(必要时也可采用精度更高的测试方法);该规程第4.2.7条的规定:“滤液的获取应自混凝土加水搅拌3h内完成”。考虑到混凝土的凝结时间问题,建议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混凝土拌合物进行现场取样并获取悬浊液或滤液,带回实验室检测。取样过程应拍照留底备查。

  (二)未对混凝土拌合物进行氯离子含量见证取样检验的既有结构或构件混凝土,应根据《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检测技术规程》(JGJ/T 322-2013)第6款规定,钻取混凝土芯样进行氯离子含量检测。

  三、建筑用砂、预拌混凝土及既有结构、构件混凝土氯离子评定依据参照:《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

  四、检验报告式样参考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普通混凝土用砂检验报告》以及《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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