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2013〕64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扶持奖励办法

来源:九江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3-11-21 18:32:00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办(局),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扶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0日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扶持奖励办法
    
    为加快我镇城市更新步伐,实现节约、集约用地,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和资源承载力,现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2013〕2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扶持政策
    经区政府认定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凡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的,并于2012年1月1日后办理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时缴交了用地处罚金的,镇政府按其已交用地处罚金金额的50%,给予缴款人确权费用的扶持。
    二、产业提升改造项目奖励政策
    (一)适用范围
    产业提升改造项目指的是改造后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或商服用地的城市更新项目,其中,改造后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称为工业提升改造项目,改造后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称为商服提升改造项目。产业提升改造项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享受镇级产业提升改造奖励:
    1. 已纳入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用地范围的产业提升改造项目;
    2.(1)项目用地面积达8亩及以上,容积率达1.2及以上且没有享受出让金返还奖励的工业提升改造项目;
    (2)项目用地面积达3亩及以上,容积率达 2.0及以上的村(居)集体商服提升改造项目;
    3 . 项目须于2012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
    4 . 若项目属分期开发,且当期开发部分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分期申请认定并获得相应奖励;
    5. 土地收储前,土地使用证载土地使用权人为村(居)集体组织的,可享受下列奖励内容的“(5)对拆除集体物业的租金补贴”。
    (二)奖励内容
    1. 对土地权属人的奖励措施
    (1)土地权属人将项目土地用于自行改造开发的,对土地权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奖励2万元/亩;其余性质的奖励1万元/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土地权属人为发展工业提升改造项目,自2013年1月1日起新签订并已在镇农村工作办备案的租赁合同的,按租赁年限对土地权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如下:租赁年限20—30年(含30年)的,奖励2万元/亩;30年以上的,奖励3万元/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土地权属人将项目用地连片整合开发利用,开发宗地两块及以上的,对整合后的土地权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如下 :属工业提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30 亩(含30亩)以上的,奖励1万元/亩;属商服提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 亩(含10亩)以上的,奖励2万元/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4)土地权属人将项目土地流转给投资者进行改造的,对土地权属人给予1万元/亩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5)项目改造中拆除集体物业,造成租金损失的,按照农村财务监管中心提供的相应物业的上年度月平均租金收入,给予土地权属人18个月的租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对投资者的奖励措施
    对产业提升改造项目的投资者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按竣工验收后的项目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奖励5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三、国有土地出让金分配扶持奖励政策
    (一)适用范围
    属于镇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四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成交价)的扶持奖励:
    1. 已纳入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范围内的土地;
    2. 工业提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达8亩及以上,或商服(住)提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达3亩及以上;
    3. 项目土地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出让;
    4. 按城镇规划要求,完善项目周边相应的配套设施建设。
    (二)扶持奖励的类型和办法
    镇政府根据项目改造的不同类型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的扶持奖励:
    1. 涉及的改造类型共六种,分别为:
    (1)旧厂房改造为商住的;
    (2)旧厂房用地收回后以非商住用途公开出让的;
    (3)非旧厂房用地收回后公开出让的;
    (4)示范项目由区或镇出资统筹实施项目内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通过政府收回后再以公开交易方式出让的;
    (5)集体建设用地收回公开交易为国有商住或商服的,以及不收回公开转让为国有商服的;
    (6)补办出让类型(即不收回形式,含协议、公开等方式补办出让)。
    2. 扶持奖励办法分别为:
    (1)上述第(1)、(2)、(3)、(4)类型改造的土地出让金,区、镇、原土地使用权人按20% : 10% : 70%的比例分配(若属第(1)类旧厂房改造为商住的项目,这70%的资金中包含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建设产业载体的扶持资金)。
    (2)上述第(5)类型改造项目:若涉及收回公开交易的土地出让金,区、镇、原土地使用权人按20% : 0% : 80%的比例分配(属旧厂房改造为商住的项目,这80%的资金中含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建设产业载体的扶持资金);若涉及不收回公开转让的土地成交价,区、镇、原土地使用权人按20% : 0% : 80%的比例分配。
    (3)上述第(6)类型改造的补交地价款,区、镇、土地使用权人按50% : 10% : 40%的比例分配。
    上述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区有关文件规定:扣除“三金”(即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地方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上缴上级部分后再进行分配,收回时土地原使用条件下剩余年限的标定地价款按区级相关政策返还。同时,若属非公有资产的改造项目,统一由九江镇镇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办。
    四、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江镇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扶持奖励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专款专用,优先用于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的土地确权费用和开发建设,其次用于集体物业、集体基础设施和福利设施等的支出。
    五、扶持奖励资金的审批发放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提交给镇“三旧”改造办;
    (二)镇“三旧”改造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核对后加具初审意见;
    (三)镇主管领导对已初审的《申请表》加具审批意见;
    (四)镇财政局按照《关于印发<九江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江府〔2013〕39号)的规定,根据已审批的《申请表》发放资金。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当本办法执行依据的省、市、区文件发生修改、废除时,本办法将同时修改、废除。此前镇政府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扶持资金的申请事项
             (二)产业提升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的申请事项
             (三)国有土地出让金返还及奖励的申请事项
             (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土地出让金分配比例

 

中共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1月20日印发

江府〔2013〕64号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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