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我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完善社区康园中心体制建设,进一步明确区级对残疾人社区康园中心的建设项目启动补助标准和日常运营补助标准,制定了《佛山市南海区残疾人社区康园中心建设运营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21号)要求“到2017年,每个街道(乡镇)至少要建立1个社区康园中心”。我区自2009年开始启动社区康园中心工作,经过12年推进和实践,目前,全区7个镇(街道)共建成10个社区康园中心,已完成省市要求每个镇(街道)至少建一所社区康园中心的工作任务,形成了具有南海特色的康园工疗网络。社区康园中心共接收了320名服务对象,解决了残疾人社区康复、辅助性就业等需求,减轻了三百多户残疾人家庭经济和照顾负担,真正实现了残疾人回归社会、参与社会的工作目标。
(二)我区社区康园中心建设和运营一直按照《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关于镇(街道)残疾人工疗站建设实施方案》(南民外侨〔2011〕24号)执行。为规范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我局根据最新的省市文件要求和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制定了《佛山市南海区残疾人社区康园中心建设运营补助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区级对社区康园中心补贴标准和拨付流程,对社区康园中心资质、制度建设、经费配套、场地设备、人员资质和品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实施办法》主要文件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21号)
(二)《转发省残联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社区康园中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佛残联〔2020〕26号)
(三)《社区康园中心服务规范》(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 2256—2020)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一)社区康园中心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机构应依法依规登记注册或申请审批手续齐全,为就业年龄段(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以及多重残疾人士提供日间照料、康复训练、辅助性就业等服务的综合性日间托养服务机构。
(二)社区康园中心达到建设要求,为本区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经考核和评估,按一定标准给予项目启动补助和运营补助。
1.新建社区康园中心启动补助:区民政局(区残联)对评估合格的新建社区康园中心给予一次性启动补助,按照实际招收服务对象给予补助,标准为8000元/人。社区康园中心可根据建设规划分批增加服务对象,每增收1人按8000元/人标准补助。
2.原有社区康园中心扩建补助:原有社区康园中心可申请扩大场地建设规模,每增收1名服务对象按8000元/人标准补助扩建费用,自申报之日起一年内增员完毕。
3.日常运营补助:新建和扩建社区康园中心运营补助计算日期以建设评估合格之日起计算,补助标准按月计算如下:(基本补助5万元+当月在册服务对象人数×0.5万元/人/年)÷12个月。
四、主要条款解读
(一)社区康园中心资质
社区康园中心应依法依规登记注册或申请审批手续齐全,承接社区康园中心服务的资质有以下三类: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及内设残疾人服务机构);
2.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3.依据法律法规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
(二)社区康园中心补助经费划拨程序
新建、扩建社区康园中心前期建设费用和日常运营经费由主办单位先行垫付,需经过区级评估,并且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区民政局于次年将补助经费划拨至各镇(街道),再由各镇(街道)划拨至社区康园中心主办单位。
(三)社区康园中心补助计算方式
1.新建和扩建社区康园中心按实际招收服务对象给予补助,标准为8000元/人,由于新建和扩建社区康园中心刚建成,服务对象数量仍未稳定,社区康园中心可自申报之日起一年内增员完毕。
2.社区康园中心日常运营补助按照招收服务对象人数进行补助,以每月服务对象花名册和考勤表为参考。由于存在学员入托和出托问题,而补助标准是按人数和月份计算,因此,服务对象出勤天数足15天按0.5人计算,足15天(含15天)按1人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