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储备粮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牵头对《佛山市南海区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佛山市南海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12月12日起实施,对进一步强化南海区区级储备粮管理,提升运作效能,保障全区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背景
202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以下简称《粮食安全保障法》)正式实施。《粮食安全保障法》是我国粮食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统领性法律,在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粮食安全、储备监管、粮食节约等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国家和省也相继出台、修订系列法规和文件,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结合区级储备粮管理实际和法治环境变化情况,佛山市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对《佛山市南海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作出修订。
二、修订主要依据
(一)依据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
3.《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公布)
4.《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年5号)
5.《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
6.《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4号)
7.《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4〕183号)
8.《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根据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9.《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的通知》(粤粮调〔2020〕167号)
(二)参考文件
10.《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第二次修订)
11.《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91号公布,粤府令第310号修改)
12.《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粤粮规〔2023〕2号)
13.《佛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佛府办〔2025〕8 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包括总则,收储、销售和轮换,储存,动用,财务与统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50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关于区级储备粮的定义。根据《办法》第二条,区级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区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主要包括原粮(稻谷、小麦、玉米)、成品粮(大米、小麦粉等)和食用植物油(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棕榈油、调和油等)。
(二)关于部门职责。根据《办法》第五至八条。明确了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是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明确了区财政局、区储备粮管理中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南海支行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三)关于区级储备粮收储、销售和轮换。《办法》第九条明确了区级储备粮为计划管理,承储企业需按照批复后的计划开展轮换。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区级储备粮的最低实物库存比例、储存年限、品质要求、采购方式、轮换管理等具体要求。
(四)关于区级储备粮储存要求。《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明确了代储要求和代储企业选择原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对储备企业的具体储存管理进行了细化要求。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
(五)关于市级储备粮动用要求。《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了要完善监测预警、建立应急动用预案。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动用的操作程序和有关要求。第三十四条,明确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后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六)关于新旧办法执行的说明。新《办法》印发前已签订的定向购销合同,在定向购销合同期内仍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0〕130号)规定执行。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区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监督检查和相关法律责任等。


公安备案编号:4406050200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