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我区自2009年开始以“政府搭台、企业投资、市场运作”形式建设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创新推行南海集中管理小作坊模式,目前我区共建成7个中心,分别位于罗村、里水、西樵、大沥、官窑、九江、丹灶,基本实现“一镇一中心”布局,建筑总面积超16万平方米,投资近2亿,现已进驻食品小作坊近135家、小微企业约38家。
本次制定《佛山市南海区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明确中心职责和各部门监管职能、严格准入和建立退出机制,强化各部门对中心的监管并督促中心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形成治理长效机制,持续发挥中心作为政府公共治理服务平台的功能,保证我区小作坊集中管理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三)《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六)《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九)《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
(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十一)《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十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十七)《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餐厨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6章27条,对《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食品集中加工中心职责、监管部门及职责、准入和退出的审批部门及流程等方面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规定了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布局,明确了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筹建流程、建设标准、验收要求和扩建程序;
第三章“中心职责”规定了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在生态环保、食品安全、燃气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需要配备和维护的硬件设施和提供的服务及管理制度,以及对进驻食品小作坊的服务和管理职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规定了各职能部门和属地镇街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负有的监管和执法职责;
第五章“退出”规定了各职能部门应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进行考核评估,并规定了须取消中心资质的情形和中心退出的流程;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负责解释本《办法》的主体、施行日期和有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