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居民朋友: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管理,依据国家及佛山市医保相关政策文件,现将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相关规定明确告知,请大家相互转告、知悉遵守。
一、医保个人账户可支付范围:
依据佛医保〔2026〕14号《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管理办法》第六章个人账户管理相关条例: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下列费用:
1.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
4.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5.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
6.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二、医保个人账户严禁使用范围:
1、依据佛医保〔2026〕14号《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管理办法》第六章个人账户管理相关条例:
第二十条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支出。
2、依据医保函〔2020〕203号文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993号(社会管理类133号)提案答复的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保有关规定,个人账户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禁止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因此,个人账户不得用于支付体检及预防接种费用。
三、政策依据链接:
1、佛医保〔2026〕14号《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管理办法》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993号(社会管理类133号)提案答复的函
请广大参保居民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范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合理合规使用医保权益,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咨询电话:86280796。


公安备案编号:4406050200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