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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605MB2D102559/2026-00035 分类:
发布机构: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 成文日期: 2026-02-12
名称: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文书送达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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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2-14  浏览次数:-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文书送达公告

        因其他方式无法将文书送达受送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的相关文书进行公告送达。受送达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4号,075786224092)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序号

当事人名称

文书内容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简要内容

1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明登家居用品厂

2025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佛山市南海生态环境监测站开展监测。根据监测报告((南)环境监测Z“气”字(2025)第092501号,以下简称“《监测报告》”)显示,当事人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监测期间,当事人喷漆房内1支喷枪正在生产,其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对应的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有组织废气中,VOCs(总VOCs)的排放浓度为34.5毫克/立方米,超出《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表1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总VOCsⅡ时段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毫克/立方米)0.15倍;在生产车间南门外1米处排放的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NMHC)排放浓度为23.1毫克/立方米,超出《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6毫克/立方米)2.8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我局2025年10月13日收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10月23日收集的钟明登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2.我局2025年10月13日收集的《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佛山市南海区明登家居用品厂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登记意见的函》(南环备〔2016〕243号)、《佛山市南海区明登家居用品厂年产橱柜2000套建设项目排污评估报告》等,证明当事人环保手续办理情况。3.我局2025年9月25日制作的《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和佛山市南海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9月3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等,证明当事人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当事人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从轻、从重或不予处罚情节。

我局已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和申请公开道歉从轻处罚。当事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也未申请公开道歉。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佛环02罚〔2026〕4号

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44060526000000042315

佛山市南海区非税收入银行转账缴款须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3.4.1条“裁量起点(10%);超标因子数目1个(其中总VOCs和非甲烷总烃合计为1个超标因子,以超标倍数较高的非甲烷总烃为计算标准)(0%);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3%);排放口位于一般区域(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为一般期间(0%);超标3倍以下(2%);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0%)”的裁量标准,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最终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10%+0%+3%+0%+0%+2%+0%)×100万元=15万元):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按时缴入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果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场受理: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电话:83382285,邮编:528000;网申渠道: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1.《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佛环02罚〔2026〕4号.pdf

2.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44060526000000042315.pdf

3.佛山市南海区非税收入银行转账缴款须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