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5年11月6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执法人员到里水镇某工业区的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喷漆工艺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喷淋塔水箱内设置了一根与生产车间东南面外环境连通的管道,现场喷淋废水未经处理通过该管道排出外环境。
经检测,喷淋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26毫克/升,悬浮物浓度为118毫克/升,总有机碳浓度为313毫克/升,均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同时,喷淋废水中还检测出有毒有害水污染物苯(0.0007毫克/升)和甲苯(0.001毫克/升)。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南海分局责令改正,并对其处罚款人民币49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第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南海分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第五条第一、二款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案件启示
企业除了要做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收集治理外,还应对环境治理设施自身产生的污染物(如喷淋废水、废活性炭、失效催化剂、污泥等)进行规范收集与有效治理,切莫忽视其潜在的环境风险,须知治理设施不是污染的终点,若污染物处置不当,治污不成反增污,将面临罚款,甚至行拘、刑事责任等严厉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