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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605MB2D061847/2022-00161 分类: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统计局 成文日期: 2022-10-18
名称: 关于审核确认统计调查单位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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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核确认统计调查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19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经发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年度和2023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粤统办函〔2022〕32号)的相关规定,现需审核确认2022年年度和2023年月度南海区内达到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作为统计调查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年度纳入统计调查单位的对象和标准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若没有相关财务指标,可用营业收入代替)。

2.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若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3.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若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营业额代替)。

4.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年度审核不含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二、2023年月度纳入统计调查单位的对象和标准

1.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3.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未纳入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且在报告期内有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此类单位要求申报时有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投资项目,且为尚未纳入规上单位范围的法人单位。

4.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标准与年度审核要求相同。

三、申报材料

1.共性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和调查单位审核登记表,其中: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法人单位提供《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一)》,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提供《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工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改(经促/工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新申报的工业单位若为战新企业,还需要提交加盖企业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战新产品照片及战新产品信息表,同时提交电子表格版战新产品信息表。

3.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因未缴纳增值税而缺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企业,可按专业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4.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5.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因未缴纳增值税而缺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企业,可按专业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6.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

7.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不一致需要提供说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8.建筑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9.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10.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还需提供:证明项目计划总投资的材料(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购置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证明项目开工的材料(施工合同和开工照片、购置证明材料)。

四、资料申报时间、地址及联系方式

2022年10月已符合年度入库条件的单位应在2022年11月22日前提交相关材料;2022年末已符合年度入库条件的单位应在2023年1月5日前提交相关材料;2月月度申报入库的单位应在2023年1月18日前提交相关材料;3—11月月度申报入库的单位应在每月7日前提交相关材料。材料报送至所在镇(街道)经发办,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桂城街道办事处2号楼副楼2楼统计办(曾小姐:86792588,胡小姐:86799796)

九江镇政府A座1楼经济发展办公室(李先生:81866010,吴先生:86589019)

西樵镇轻纺城南方技术创新中心3楼301室、4楼417室(何先生:86891322,李小姐:86887415,潘小姐:86863051)

丹灶镇政府508室(杜先生:85413667,叶小姐:85413655,陈先生:85409110)

狮山镇建设大厦2楼(何先生:86684353,罗先生:86681380)

大沥镇政府609室(陈先生:85599271,陈小姐:85510315)

里水镇政府1号楼1407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符小姐:85662200,邓小姐:85662200,邝小姐:85616668)

五、其他事项

1.各镇(街道)应认真组织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入库,做好申报材料指导工作。

2.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严肃处理。



佛山市南海区统计局

202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