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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佛山市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605MB2D25916U/2022-00159 分类:
发布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10-27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佛山市禅恩家具贸易有限公司)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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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佛山市禅恩家具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11-23  浏览次数:-

  被处罚单位:佛山市禅恩家具贸易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儒溪工业区8号(住所申报);法定代表人:梅运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MWC94H。本局依法受理“6.2”西樵禅恩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南海)应急罚〔2022〕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执法文书主要内容:

  被处罚单位:佛山市禅恩家具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MWC94H)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儒溪工业区8号(住所申报)

  邮政编码:528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梅运忠

  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34****9105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6月2日上午,西樵镇执法人员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儒溪工业区8号的佛山市禅恩家具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佛山市禅恩家具贸易有限公司储存在仓库里的化学品进行抽样,分别为净味面漆稀释剂和五分光象牙白面漆,2022年6月6日,执法人员把上述的样品送到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2022年6月23日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净味面漆稀释剂的闭杯闪点为13.5摄氏度,属于易燃液体,类别2,属于危险化学品;五分光象牙白面漆的闭杯闪点为30.5摄氏度,属于易燃液体,类别3,属于危险化学品。佛山市禅恩家具贸易有限公司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

  一、《营业执照》一份,证实,名称:佛山市禅恩家具贸易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儒溪工业区8号(住所申报);法定代表人:梅运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MWC94H。为有效主体。

  二、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确定以下事实:1、现场检查发现禅恩公司在其一仓库内存放有净味面漆稀释剂3桶(其中2桶为满桶,1桶为半桶),180千克/桶,共450千克;五分光象牙白面漆300桶,20千克/桶,共600千克;上述合计共1050千克,即1.05吨。2、经检测,净味面漆稀释剂(闭杯闪点:13.5℃)、五分光象牙白面漆(闭杯闪点:30.5℃)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2828),合计1050千克,即1.05吨,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3.1.3之规定,上述净味面漆稀释剂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上述五分光象牙白面漆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3、禅恩公司自述上述危险化学品为其所有,于2022年5月25日存入涉案场所,均为其生产过程中使用。禅恩公司自述净味面漆稀释剂剂日用量为150千克,五分光象牙白面漆日用量为40至60千克。4、经专家意见证实,涉案场所非储存上述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5、执法人员已出具责改文书,经复查,禅恩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已整改。

  我局已于2022年10月21日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南海)应急告〔2022〕522号,被处罚单位在规定的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鉴于危险化学品存量1050千克,结合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及种类等情节,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规定,决定对佛山市禅恩家具贸易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55000元(伍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南海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所列的银行,账号详见《南海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北路4号南海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6238325)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27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