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协议出让给市场改造主体项目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9〕9号)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20〕4号)精神,我区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可协议出让给市场改造主体所设立全资项目开发公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更新项目协议出让给市场改造主体所设立全资项目开发公司的条件
连片改造(200亩或以上)的工改居、工改商、工改工等协议出让项目,在市场改造主体完成土地整理并达到协议出让条件后,可以协议出让给市场改造主体,也可以协议出让给市场改造
主体为开发该项目地块而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即全资项目开发公司)。项目地块若需要分期协议出让给市场改造主体设立的不同全资项目开发公司的,须经区政府批准。
200亩以下的项目,只能出让给市场改造主体本身,不得出让给市场改造主体设立的全资项目开发公司。
二、城市更新项目协议出让给市场改造主体所设立全资项目开发公司的要求
(一)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城市更新项目需要协议出让给市场改造主体设立的全资项目开发公司,应在公开选择市场改造主体的方案和公告及《土地改造和开发协议》中注明。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选定市场改造主体的城市更新项目,如需协议出让给市场改造主体设立的全资项目开发公司,须由市场改造主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在《土地改造和开发补充协议》中予以落实;有异议且异议理由充分的,则不得协议出让给市场改造主体设立的全资项目开发公司。《土地改造和开发补充协议》签订后应报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备案。
(三)项目地块如需分期协议出让给不同全资项目开发公司的,应当由权属人和市场改造主体共同制定分期出让方案,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请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审核,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市场改造主体设立的全资项目开发公司,只能开发该城市更新项目地块及开发该项目地块所附带的经营行为,不得从事其他经营行为。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反映(联系电话:86369855)。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