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的公告
为持续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纵深推进为基层减负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佛山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66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佛府〔2025〕11号)规定,现就调整我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工作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下放事项
自2026年3月31日起,收回佛府〔2025〕11号公告我区需收回的1912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22项粤府函〔2025〕266号批复的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由各镇(街道)实施。
二、调整事项执法主体
(一)收回的1912项权力事项依法由原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实施,各镇(街道)自该日起不得再以自身名义行使已收回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
(二)22项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镇(街道)一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未列入粤府函〔2025〕266号批复范围内的其他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镇街实施。
(四)相关县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后,跨镇街的案件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镇(街道)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三、工作衔接要求
(一)各镇(街道)在事项收回前已立案受理的案件,应当继续办理直至办结,并负责后续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若事权收回部门经评估认为,已立案受理的案件存在涉及面广、影响重大、处理难度较大等情形,或出于工作必要考量,经协商可移交由事权收回部门负责案件的办理工作。
(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规范与镇(街道)在各行政执法环节的职责分工及责任归属,重塑执法流程,建立健全与镇(街道)间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主动加强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撑。
(三)各镇(街道)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四)各镇(街道)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及时调整并公开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权责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镇(街道)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docx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