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程。拟订地方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变更调查和动态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调处土地、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实施考核。贯彻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利用评价考核。负责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及市场监管。

  (六)负责组织实施空间规划体系。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参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的编制,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配合拟订辖区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和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执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八)负责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保护政策。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各类建设项目(含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组织审核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乡村建设等规划许可的核发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区地质工作。参与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落实国家、省和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协调地质部门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监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监督。负责矿业权管理。按照上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全区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监督管理。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

  (十五)负责湿地资源管理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

  (十六)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宣传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全区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源的公共服务。

  (十七)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测绘违法违规案件。配合自然资源领域督察工作。

  (十八)统筹推进区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拟订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辖区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实施监管制度。

  (十九)完成市自然资源局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应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市委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承接好上级下放的和市局授权办理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区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宣传、扶贫、政务公开工作,督办重要事项。承担年度计划编制、综合调研、综合统计分析和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拟订有关财务、资金管理的规章,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省、市、区规定的自然资源专项基金、自然资源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牵头办理区人大议案、政协提案。

  (二)政策法规股。负责组织拟订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文件和业务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统筹协调本部门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开展行政职能监督,负责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和绩效管理。承担社会征信建设管理和政风行风评议工作。配合区委、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研究自然资源领域的新问题,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承接国家、省自然资源试点改革工作任务,组织有关自然资源改革创新工作的调查研究。统筹开展全局行政审批业务,明确行政审批链条流程设定,负责行政审批业务收发件、用印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局行政审批效能监督工作。负责开展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局行政审批业务的对外咨询服务。负责全局行政审批业务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审计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耕地保护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定期调查评价工作,定期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现状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工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设施农用地管理。负责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负责区级重大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实施和指导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等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区政府调处自然资源争议办公室)。贯彻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辖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确权资料的收集和数据汇总、整理、分析、统计、共享、汇交管理。调处土地、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承办本区与区外自然资源权属纠纷中本区方的工作。

  (五)规划编制股。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区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底线、开发上限的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市蓝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生态文明专项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区级林地、湿地等生态修复类专项规划编制。参与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批和维护工作,定期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负责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和统筹其他计划管理。组织、配合交通、市政和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编制。负责编制区级绿道规划。协调轨道交通土地规划控制和规划管理等。配合编制古驿道规划。组织编制区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实施辖区城乡规划行业管理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地块开发细则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牵头协调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六)规划管理股。负责规划条件的办理。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负责土地改变功能等规划审批管理工作。参与区域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可行性研究。组织对市自然资源局制定的自然资源管理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进行细化并制定实施细则。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

  (七)建设规划股。负责市局授权范围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负责市局授权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负责建筑物改变功能等规划审批管理工作。协助开展违法建筑工程补办产权确认手续。

  (八)规划实施监督股。负责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负责建设工程放线监督工作。负责规划审批后各类问题的处理。统筹建设项目的竣工资料档案核验工作。统筹负责违法建设认定工作。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和制度规范,提出区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林地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工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和指导临时用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管理。

  (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负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策,指导制定土地储备政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组织实施建设用地供应,承担自然资源二级市场的管理。组织实施存量用地收储(含间隙地直接收储)工作。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管理工作。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评价考核,实施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承担报区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按照法定权限对自然资源交易项目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十一)批后监管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批后监管。负责根据省动态监测系统对批后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相关条款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信息报送。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以及具体处置。组织实施闲置土地专项清理行动、跟踪督导工作。负责批而未供土地的监管工作。负责构建区批后监管的部门联动机制。负责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项目批后监管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研究分析全区存量建设用地的总体情况、拟订盘活消化存量建设用地等批后监管相关政策文件。

  (十二)林业发展股(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区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林地资源管理,编制和实施区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负责生态公益林建设。负责国有林场建设和林木种苗管理。负责林业改革、造林绿化、义务植树、森林城市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指导林木采伐、运输。监督管理辖区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拟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负责林业科技推广,组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管理。

  (十三)森林防火和地质矿产管理股。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监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区地质灾害防治、地质勘查各项规划。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编制实施区矿产资源规划,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相关工作,承担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矿业权等权属纠纷。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牵头协调局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股。负责组织制定区级测绘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等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组织制定全区自然资源的信息化中长期规划与阶段性工作计划。负责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各类业务数据入库、共享以及业务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设、管理和共享应用。负责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五)城市更新计划规划股。负责拟定区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政策文件。组织全区城市更新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城市更新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重大项目咨询听证。组织编制和实施区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计划、专项规划、总体工作方案。制定区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区城市更新项目的统筹。负责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与单元规划的审核(审议)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和“三旧”改造和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项目,负责工业提升项目和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项目的扶持资金申请的审核和资金发放后的绩效考核工作。负责辖区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宣传报道工作、提升推广经验。

  (十六)城市更新审批管理股。负责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及实施工作。负责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地块纳入标图建库以及动态调整的核查、组卷、上报送审。组织“三旧”改造用地报批工作,包括建设用地确权、完善土地征收手续、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农用地转用的审查和报批。协调辖区各成员单位落实城市更新项目的绿色通道及提前介入和做好推进服务工作。负责“三旧”改造年度成效统计考核工作。

  (十七)执法大队。负责辖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监察。负责违反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管理、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查处,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依法查处监督自然资源交易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辖区自然资源卫片执法和在线巡查工作。配合国家、省和市自然资源领域督查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信访工作。负责指导辖区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

  (十八)人事股。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和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等工作。

  (十九)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土地综合整治股(土地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结合城乡融合发展实验区、乡村振兴、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等工作开展连片产业用地整备工作(包括国有和集体性质的用地、新增的和存量的用地)。负责全域土地整治中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治、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和乡村风貌提升等各类整治工作。建立土地综合整治资金融资和管理机制。负责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实施工作,探索开展符合本区实际情况的土地整治政策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文件,负责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宣传、培训工作,建立土地整治考核、监督和评价机制。负责与发改、经促等部门开展产业对接工作。负责指导各镇街按计划开展连片产业用地整备储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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