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
政务公开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制度的通知
佛府办函〔2018〕8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政府政务公开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府办公室(督查和信息公开室)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9日
佛山市政府政务公开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政务公开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工作机制,按照以下原则主动开展工作: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
(二)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把握好公开的力度和节奏,稳步有序拓展“五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三)对照“五公开”要求,对本单位不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第三条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的要求,明确本单位、本系统政务公开重点内容,对主动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编制目录并动态更新。
第四条 各区、各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防止审查与政务公开工作脱节。
第五条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各区、各部门应当制定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
第六条 各单位政府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第七条 原公开方式为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的文件及其他信息需要变更公开属性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市政府及市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原公开方式为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的文件及其他信息的文件,需要变更公开属性的,应当由文件起草单位或市府办公室经办科室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批。
(二)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制发的、原公开方式为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的文件以及其他信息,需要变更公开属性的,应当按原呈批途径审批。
(三)变更后为主动公开的公文,须自行将有关信息上传至佛山市政府网站相关栏目,并提供给市府办公室督查和信息公开室,由市府办公室督查和信息公开室在《佛山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开。
第八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务公开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