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1-29 16:45:34

       因其他方式无法将文书送达受送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公告送达。受送达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4号,075786224092)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序号

当事人名称

违法行为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简要内容

1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宁观龙再生物资回收经营部

佛山市天裕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 FSTY2023092602, 以下简称“《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9月26日排放的噪声中,厂界南1外1米处(昼间)测定值为64dB(A)、厂界南2外1米处(昼间)测定值为68dB(A),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为2类,时段为昼间,对应排放限值为60dB(A))。

《行政处罚决定书》佛环南罚[2024]10号


拟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2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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