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9-30 18:16:40

一、政策背景

为落实南海区建设广东省城乡融合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要求,创新城乡空间融合发展机制,破解我区土地资源供需矛盾,助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开展,构建城乡空间集聚新格局,促进建设用地集约利用、产业用地集聚发展,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印发了《佛山市南海区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有四十条,分为总则建设用地复垦复垦地块验收地券管理地券使用管理和监督、附则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地券概念定义。

地券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下,运用相关土地管理政策,土地权利人自愿将其低效、闲置、废弃的建设用地腾退并复垦为农用地后形成的指标凭证,包含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规模耕地数量指标水田指标

(二)规范处置权属不清晰地块。

充分挖掘拆旧复垦潜力地块,对于权属清晰但证明材料缺失、有争议的地块,可依据相关历史材料或权利方协商结果,出具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后按程序开展工作。

(三)实行差异化的民意表决形式。

集体建设用地申请复垦的,涉及使用权归农户所有的部分,须按照不少于项目区涉及总户数的50%进行入户民意调查,并且必须获得80%以上的调查对象同意如涉及宅基地,须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人本人同意;使用权归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部分,可采用会议审议表决形式(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人通过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同时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按照具体情况区分民意表决形式,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前提下减少项目开展的时间成本等。

(四)设立区级“指标池”,建立地券周转指标机制。

为加快项目实施,减少因等待地券指标耽误重点工程开展,地券项目通过立项审批后,各镇(街道)可带项目向区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地券周转指标先行开展用地报批工作,申请的地券周转指标面积不大于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立项面积的50%,到期等价值归还。地券周转指标由下达到归还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归还的,需按地券周转指标最新买入价格缴纳相应价款至区自然资源部门,无最新买入价格按交易最低保护价缴纳价款,且一年内不能再申请地券周转指标使用。

(五)明确地券持有人。

仅产生地券的,地券原则上归复垦主体持有,由复垦主体按协议约定返还参与实施的相关单位实施成本或其他约定收益。涉及政府出资实施复垦的,相关权利人应就地券及其收益分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按签订的地券及其收益分配方案落实地券持有方地券建设用地规模仅可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持有,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节余的建设用地规模应转让给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易所得收益归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同一地块复垦,同时产生地券和房券的,实行两券不叠加发放原则,在权益不受损、收益可持续的前提下,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可优先选择房券,地券归政府持有,以补充产业保障房的用地指标和资金需求。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地券的,参照“仅产生地券”情形执行。

(六)设立地券交易保护价。

地券最低保护价为通过复垦产生各项指标的叠加价格建设用地指标30万元/亩,建设用地规模20万元/亩,耕地数量指标10万元/亩,水田指标30万元/亩。地券交易指导价原则上根据上级文件和指标调剂市场行情三至五年调整一次,由区人民政府公布调整价格并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三、组织实施

复垦项目开展大致流程为“复垦申请——地块核查——复垦方案编制——项目批准——复垦方案公告备案——复垦实施——竣工验收(镇街初验、区级验收)——验收结果备案——形成地券——地券交易管理——地券使用”。其中,国有建设用地复垦可参照本《办法》相关适用条文开展另外,复垦项目获得立项批准后,各镇(街道)可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向区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地券周转指标使用。

四、有关说明

《办法》主要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广东省拆旧复垦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南海区腾退低效建设用地工作需要,统筹考虑各镇(街道)发展诉求编制,有关指标的交易及管理变化较大,为保障指标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平稳过渡,《办法》印发前,复垦地块所在镇(街道)与土地权属人就指标收益问题已协商并签订合同的按原合同执行。此外,《办法》中提出地券持有方因特殊情况在一年内无法落实地券使用地块的,各镇(街道)可向区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延期,允许延长的期限依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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