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房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9-30 18:15:06

一、政策背景

为加快南海区产业用地集聚提升,保障农民发展权益,规范南海区房券核定、兑现及交易管理,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印发了《佛山市南海区房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共有二十四条,分为总则、房券核定、房券兑现及交易、职责分工、附则共五章。

二、主要内容

(一)为什么实施房券。

通过房券形式转移原物业的发展权,保障农民发展权益。在产业用地集聚提升过程中,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腾退产业用地后仍可维持不低于原有地上房屋(非住宅用途,以下简称“物业”)获得的稳定收益,加快南海区产业用地集聚提升。

 (二)房券是什么。

房券是在产业用地集聚提升过程中腾退产业用地时,根据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国有划拨留用地以及物业现有租金收益、实施成本及可奖励情况,在实施物业拆除及土地复垦复绿工作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实施主体提供的未来特定时间内兑现产业保障房的权利凭证,也是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兑现过渡期租金收益的权利凭证

 (三)可获得房券的主体

一是腾退产业用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开展实施物业拆除及土地复垦复绿工作的实施主体,包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区(镇、街道)属国有企业、市场主体。

 (四)何种情形可发放房券。

包括四种情形。一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国有划拨留用地地上物业已依法登记的;二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国有划拨留用地地上物业未经依法登记但用地手续完善或土地已依法登记的;三是用地手续完善或土地已依法登记但实地无地上物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国有划拨留用地,现状为农用地除外;四是未登记任何不动产权利但符合《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的发证条件要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地块复垦,同时产生地券和房券的,实行两券不叠加发放原则,即主体仅可选择其中一种。

 (五)房券如何核定与发放。

 1、可兑现面积如何核算:一是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非实施主体)可获得的兑现面积遵循“兑现后收益不降低”的原则,按所有物业和土地建设情况分类核算。二是实施主体可获得的房券兑现面积则按照实施成本折算。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的,可获得的房券兑现面积上述两类情形进行叠加计算。

2、设置奖励面积:允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物业清拆进度给予实施主体一定的奖励面积,以及按照新增稳定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情况给予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的奖励面积,计入房券可兑现面积,引导产业用地连片集聚、鼓励农用地连片整理。

3、过渡期租金水平如何核定:结合原物业或土地的情况,分有物业租金和土地租金两种情形。

4、房券核定具体流程为:确定意愿-开具房券-发放房券-备案。

 (六)房券如何兑现。

1、如何兑现产业保障房:

原则上在核发的镇街行政区范围内兑现、按选房顺序号选定“面积近似”的意向产业保障房,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税费由各镇街预算支出。如意向产业保障房总面积与房券兑现面积之间存在差额的,按产业保障房单位价格补交或申领差价。具体流程为:定期公布房源-提交申请-审核并签订合同。

2、如何申请兑付过渡期租金收益: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实施主体在产业保障房未兑现前可申请兑付过渡期租金收益。兑现过渡期租金收益具体流程为:申请-兑付。

3、放弃兑现产业保障房的如何处理:

原则上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实施主体应在提交房券兑换申请前,向核发房券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核销对应房券。具体标准为:一是对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非实施主体的补偿,按原物业或土地价值核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综合评估确定,不得低于腾退意向协议签订之日同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应扣除已兑付的过渡期租金收益总额。二是对实施主体的补偿,按实施成本核算。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的,可获得补偿按上述两类情形进行叠加计算。

(七)房券是否允许交易。

房券允许交易。但交易前应经核发房券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交易应通过区公开交易平台组织公开交易。交易后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原持券人与受让主体的申请进行房券换发,并在新券中备注交易情况,及时进行备案。

 (八)《暂行办法》到期后房券是否继续有效。

房券继续有效。《暂行办法》有效期满后不再核发房券,有效期内取得房券相关权利继续有效,继续沿用《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九)房券日常如何管理。

建立房券台账管理机制,区自然资源部门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统一建立,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房券管理台账,对房券核发、兑现、交易等情况进行管理,以强化房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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