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海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操作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7-03-07 00:00:00

关于印发《南海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取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局、局机关各科室、局下属单位:

根据南府会函〔201716号文件,我局制定了《南海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局综合技术科反映。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规划)

                            201736

(联系人:黄永声,联系电话:86293335

南海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操作办法

根据南府会函〔201716号文件,全区于2017 227日起实行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配合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的建设项目类型符合城市规划,申报核发、补办(遗失补办除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涉及规划许可证面积增加的,对面积增加的部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及划分标准

1.  收费标准:根据南府复〔201211号文件,民用建筑(含商住、办公、教学、综合建筑等)为55/平方米,工业建筑为30/平方米;

2.  划分标准: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划分以建设项目证载土地用途类型为依据,除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的建设项目划归为工业建筑外,其他用地的建设项目均划归为民用建筑。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办法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时间统一在规划报建阶段的环节:

在规划管理部门核发、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缴费后的收费凭据作为办理上述规划审批事项的入件材料。

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方式:

建设单位到项目受理的行政服务中心领取规划部门核发的“南海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核准表”。桂城街道石龙路(原平六路)以西的项目到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规划)办理缴交;桂城街道石龙路(原平六路)以东及其他各镇街项目到所在镇(街)办理缴交。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退费流程按区财政部门要求执行。

第五条 执行时间:2017 227日起入件办理核发、补办(遗失补办除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工作。《南海区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操作办法(2015修订版)》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手机版
无障碍版
政务微信
政务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