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2011)366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3-06-05 00:00:00


 

 

 

 

  南府〔2011366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反映。



 

 

 

一一年二十六

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

            

为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39号)和《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结合我区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称预申请),是指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对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称出让人)公布的拟出让宗地(称具体宗地)提出用地意向,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出让人接受承诺并适时组织实施预申请宗地出让活动的行为。

第二条  以预申请方式出让的宗地用途仅限于城镇住宅用地或城镇住宅兼容商服用地,且土地面积原则上要达到50以上。

第三条  拟以预申请的方式出让宗地的,区属储备地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向出让人提出申请,镇(街道)属储备地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

拟申请的宗地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达到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以上,具备开发条件;

(三)规划部门已出具正式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四条  出让人编制预申请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同意,预申请方案应当包括具体宗地的位置、四至(包括供地红线图)、用途、面积、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预申请最低价、申请人资格、付款期限、交地时间、交地条件、开发建设要求及其他特别约定等内容。以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区对土地出让的规定。

预申请最低价不得低于评估地价的65%,也不得低于基准地价。评估地价由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机构由出让人以摇珠的方式选定。

已编制出让方案并经区政府批准的项目,申请预申请供地的,如果起始价、竞买条件、建设要求无原则变化的,无须编制预申请方案,直接进入预申请公告。

第五条  区政府批准预申请方案后,由区土地交易中心(称交易中心)发布预申请公告。

交易中心依据预申请方案编制预申请须知,并通过出让人网站、交易中心场所及报刊等向社会发布预申请公告。

预申请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宗地的面积、用途、现状、主要规划指标、预申请最低价;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及需提交的材料;

(三)预申请保证金缴交要求;

(四)预申请公告及预申请的时间;

(五)交易中心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六条 交易中心在预申请公告发布之日起受理预申请,对具体宗地有明确意向并符合申请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受理期限内书面向交易中心提出预申请。交易中心根据以下宗地的情况确定受理期限:

(一)已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宗地及曾经公告过的宗地受理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年度计划外但必须追加列入本年度计划的宗地受理期限不少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申请人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表》(应当表明承诺的土地价格);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预申请公告规定的其他资料和出让人要求补充的资料。

   交易中心须在受理期限截止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给出让人。

第八条 出让人在预申请受理期限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资料,确定预申请接受人。

如符合资格的预申请人有多个,并且预申请人的承诺价格均高于预申请最低价的,以承诺价格最高者为预申请接受人;如两个以上的预申请人所报承诺价格相同,以最先申请者为预申请接受人。

第九条 预申请审核结束后,由交易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预申请接受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协议》(称预申请协议)。同时,由交易中心书面答复其他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应按通知要求与出让人签署预申请协议,明确申请人承诺的内容和不履行承诺的后果,并在预申请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交付所承诺土地价格的5%不高于1000万元人民币)作为预申请承诺金。

出让人在签署预申请协议后,须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出让宗地。若改变实质性条件出让的,预申请人可不参与竞买,并可要求出让人退还承诺金,出让人在接到退还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承诺金及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出让人改变实质性条件出让,但预申请人参与竞买的,视为预申请人同意出让人对条件的更改。

第十一条 申请人交付预申请承诺金后,交易中心应当在出让人网站公示预申请结果,但不得公布申请人身份。

第十二条  出让人于预申请承诺金全部到账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定正式的出让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待区政府批准后,由交易中心发布出让公告。正式出让时可采用挂牌方式进行,出让的起始价与预申请人承诺的价格一致。

    第十三条  申请人必须遵守预申请协议,参加具体宗地的公开出让活动,与其他竞买人参与公平竞买(竞投),且报价不低于承诺的土地价格。申请人已交付的预申请承诺金转作竞买保证金,预申请承诺金少于出让公告规定的竞买保证金数额的,申请人应当在出让公告规定的保证金缴交期限内补足差额。

第十四条  预申请人收到预申请确认书面通知后,未按期签署预申请协议或预申请协议签署后未按期交付预申请承诺金的,须承担预申请公告明示的责任。

已签订预申请协议的申请人未按正式出让公告要求提交竞买申请,或虽提交竞买申请但不报价或报价低于其原承诺的土地价格的,预申请承诺金不予退还,并承担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出让人未按预申请协议约定的内容发布正式出让公告致使申请人无法履行承诺内容的,不受前款限制,出让人应当自预申请协议明确的承诺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预申请承诺金及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出让  办法  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10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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