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4-04-16 00:00:00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

南海区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2014〕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规划)反映(联系电话:86293317)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1日

    (联系人:杨湛,联系电话:86293317、13516609314)

佛山市南海区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海区管线的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4〕第136号)、《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90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6〕第198号)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海区行政区域内管线的规划、建设、验收、归档、维护、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以及其它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敷设于地下的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综合管沟等各类专业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南海区管线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原则。

第五条  南海区城市管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区管线统筹协调管理部门,负责总体统筹协调管线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政、交通、公路、公安、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管线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管线的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及各管线单位依据本办法开展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毁、侵占、破坏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编制市政专项规划,明确管线综合的相关要求。各管线单位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政专项规划编制各类管线规划,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统一规划、同步设计。道路建设单位应对各管线设计方案进行统筹协调。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时,管线单位应当依法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需单独办理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管线单位申请规划设计要点前应到南海区地理信息中心查询管线现状资料,如管线资料不明的,管线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探测,负责查明并形成测绘资料,相关费用由管线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管线单位报审管线设计施工图时,需提交与南海区城市建设档案馆签订的《南海区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承诺书》及与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南海区管线测绘委托书》。

第十二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单位应委托测绘单位按要求进行放线,并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单位应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3个月内,管线单位应凭竣工测量资料办理规划验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未经规划验收或者规划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因临时改造、维修管线使管线空间位置发生变化或管线附属设备设施增加、减少,管线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资料。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时,管线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建设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并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完工后,必须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纳入道路施工的管理中。

第十七条  需开挖道路建设管线工程的,管线单位必须向道路(公路)管理机构申领《开挖道路许可证》或《挖掘占用公路许可证》,并按要求缴纳保证金,在覆土修复道路并取得南海区城市建设档案馆的《佛山市南海区城市建设档案验收证书》后,方可向道路(公路)管理机构申请退还开挖道路保证金;影响交通的,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八条  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涉及与燃气、电力等危险管道相邻平行或垂直交叉的,涉及军用光纤等特殊部门的特殊管线的,施工的管线单位必须经其他相关管线单位确认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  管线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报送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到原审批单位,待重新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核实,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中损坏管线时,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立即通知被破坏管线的业主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管线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工。在规定时间不能开工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超过1年不能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南海区城市管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管线普查工作的技术规范标准,并依据标准对已有的管线开展普查、探测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南海区城市管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管线数据入库标准,并依据标准建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区地理信息中心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入库,实现动态管理。各管线单位可通过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无偿查询使用其权属管线信息资料,实现管线信息兼容互通,共建共享机制。

第二十七条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管线单位应按照规定向南海区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范的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管线单位应先在取得南海区城市建设档案馆的《佛山市南海区城市建设档案验收证书》后,方可向道路(公路)管理机构申请退还开挖道路保证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管线建设工程的,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管)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管线工程未按规定经具有测绘服务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或者管线工程覆土前未经竣工测量的管线建设工程,由区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部门(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管))责令改正,并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挖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管线建设工程,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管)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或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管线迁移的,未移交竣工档案或有关资料的管线建设工程,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管)责令改正,并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按本办法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管线,受到人为损毁、侵占、破坏等违规行为的,管线单位有权追究违规单位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本办法未尽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海区城市管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往南海区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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