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安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9-12-30 11:36:04

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安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规范群众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规范举报奖励管理程序,市局制订了部门规范性文件《佛山市公安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经市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司法局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向交警支队反映。         

                                                        2019年12月26日

   佛山市公安局

 

 

佛山市公安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群众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规范举报奖励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内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工作。

第三条 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负责全市的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

交警支队设立“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对通过微信、微博、互联网等途径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接收、受理、审查、通知等工作。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微信:进入微信小程序“粤省事”,定位佛山市,打开“行驶驾驶”模块,进入“交通违法有奖举报”专栏。

(二)微博:私信或@佛山交警新浪官方微博举报。

(三)互联网:可通过佛山市公安局交警业务网上服务网站举报(网址: http://fsjj.fsga.foshan.gov.cn)。

(四)举报中心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五条举报的材料线索应当合法真实有效,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收集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遵守安全文明驾驶规范。

(二)图片、视频资料要能清晰、准确、完整、客观地记录交通违法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外观特征、违法地所处位置以及交通违法行为全过程,能够基本认定交通违法事实。

 (三)材料线索需完整反映涉嫌交通违法车辆在不同时间不同位置的行驶轨迹,图片资料需不少于3张,视频资料长度一般不超过30秒,大小不超过50MB。

(四)材料线索应为原始材料,不可进行合成等手法改变原貌。

(五)使用行车记录仪收集材料线索应提前打开时间功能,并校准时间。

(六)材料线索应当于违法事实发生后2日内,通过举报中心官方途径提交。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有要求的,符合其规定。

第六条 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必须遵守安全文明驾驶规范。

(一)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危险方法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用上述方式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应当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交通。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者依法解决。

(三)举报人不得在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收集举报线索。对有该类行为,交警支队不采用其采集的资料,同时对其驾驶机动车时使用手机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条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举报中心当及时受理、调查核实,并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第八条举报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按相应标准予以奖励:

(一)常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每宗奖励20元:

1. 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穿插、加塞等候车辆的;

2. 机动车未礼让正通过人行横道行人的;

3. 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

4. 机动车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的;

5. 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6. 驾驶、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7. 机动车跨越道路中心双黄实线掉头的;

8. 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9. 驾驶人、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二)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每宗奖励50元:

10. 机动车使用套牌假牌、无证假证,且被查获的;

11.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被查获的;

12 . 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且被查获的;

13.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且被查获的;

14. 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超员,且被查获的;

15. 交警部门公布的多次违法未处理的车辆,且被查获的;

(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每宗奖励100元:

16. 伪造、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行敲诈勒索,经查证属实,且被查获的;

17. 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经查证属实,且被查获的;

18. 伪造、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偿,经查证属实,且被查获的;

19. 盗、卖驾驶证记分,经查证属实,且被查获的;

20. “营转非”大客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被查获或移交相关部门后续处理的;

21. 涉嫌制造、售卖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的窝点,经查证属实,且被查获的。

(四)举报上述交通违法行为,每人每月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0元。

(五)对其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视情况给予奖励。具体项目及奖励标准,由交警支队确定并对外发布后实施。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采用非法手段或者危险方法收集的;

(二)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或冒名顶替的;

(三)举报信息不符合证据要求,或举报人陈述的举报信息与提交的举报信息有明显出入的;

(四)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发现或查处的;

(五)人民警察或者在职交通协管员、实习交通民警、交通警察机构雇员等的举报行为;

(六)具有其他不应当奖励情形的。

第十条 奖励金的发放程序:

(一)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举报中心应当组织专人进行核查办理。

(二)经核查,举报线索有效,举报中心申请发放奖励。

(三)奖励金额审批确定后,由举报中心通知举报人在规定时间领取奖励金。

(四)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可以选择转账、现场领取等方式领取奖励金。

(五)同一事项有两人以上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先后奖励第一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照一宗奖励,奖金自行分配。

(六)每月集中进行一次奖金发放。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在查获、核实被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后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领取奖励金需举报人本人凭可确认身份的证件,按照举报中心确定的途径领取,不得委托他人代领。

除举报涉嫌犯罪行为外,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供核实。

第十三条市民举报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故意虚构或者恶意举报。对恶意或者虚假举报、干扰办案活动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举报中心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泄密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举报中心对群众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案件应当建立台帐,规范管理,将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结果要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对接到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反应迟缓或不作为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涉及客运车辆、货车、校车、危化品车辆等重点车辆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将处理结果抄报违法车辆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所属运输企业。

第十七条奖励金的使用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交警支队每年度提出预算额度申请,会同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负责奖励金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每季度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奖励金业务统计报表和奖励经费支出,并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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