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是“赋强公证”?很多人不一定知道

来源:南海公证处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0-09-28 09:11:58

问题:

    什么是“赋强公证”?“赋强公证”究竟是怎样的?

答复:

    公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以下简称“赋强公证”)。这是连接我国公证制度和诉讼制度的重要设计,通过公证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具有快速实现债权、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等优势。

    赋强公证的条件和范围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力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可通过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给付内容无疑义、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等条件;并明确赋强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其他债权文书。

    赋强公证的预防功能

    赋强公证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十分出色的预防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法定程序对债权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迫使债务人履行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发生的作用。

    当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且债务人在公证中做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时,就意味其放弃了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当债务人未按照公证债权文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由此,对赋强公证中的债务人而言,主动履行义务之利大于拖延履行或不履行义务之利,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多选择主动履行义务,从而有效避免了纠纷的产生。

    赋强公证的促进功能

    在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赋强公证在当事人与法院层面的积极作用,分别体现为降低解纷成本与疏减诉源。强制执行公证使债权文书不用经过复杂的诉讼程序取得执行依据,仅根据双方事先的约定与承诺,通过公证后直接进入法院民事强制执行程序。

    这一制度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的积极价值一目了然,即与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需花费的诉讼费、代理费、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等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相比,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成本更为低廉。

    正如司法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功能定位是发挥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赋强公证则可以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预防、促进与保证功能。由此可见赋强公证不仅便利权利人快速实现权利,同时更重要的是起着疏减诉源的作用,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促进纠纷解决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就是说是赋强公证制度具有比诉讼或仲裁更为高效快捷的优势。

    当下,公证机构需紧紧抓住预防纠纷的核心功能,积极推进公证制度改革,提高公证质量,提升公证公信力,于市场需求中彰显公证价值,促进社会信用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也对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具有推动作用。

(选自“柯桥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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