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慎昌大厦511室
被投诉人一: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简平路1号天安数码城2栋天安创新大厦1001室
被投诉人二:南方医科大学南海医院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官路得胜路段28号
我局于2019年1 月31日受理了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对“风冷模块和群控系统改造项目”(项目编号:LSZFCG2018050)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的投诉。投诉人认为: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对其商务评分有误,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人员社保信息存在误判,因此请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复核其司的投标文件并给予公正的评分。
我局受理投诉后,认真阅读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并依法调取、审阅了该项目有关资料、证据,调查情况如下: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的《商务评审表》中关于“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下明确要求“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和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在投标人单位购买社保证明文件复印件,社保证明文件为投标人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否则不得分”。
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商务部分的投标人综合概况下“项目团队情况”载明以下内容:
1.广东南油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社保参保证明》显示:“兹证明我司广东南油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受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委托从2017年10月至今为其以下员工在广东省缴纳社会保险”;
2.广东南油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社保参保证明》显示:“兹证明我司广东南油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受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委托从2017年10月至今为其以下员工在广东省缴纳社会保险”;
3.落款盖章单位“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显示:“兹证明该员工姓名桂涵同志,受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委托,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由我司代理缴交社保,公积金”;
4.落款盖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出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单位)》显示:参保单位名称为“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5.落款盖章单位“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职工)》显示:单位名称均为“广东南油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以上情况,我局认为:
1.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因此,除法定例外情形,用人单位为法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主体。投诉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投标文件》中商务部分的“项目团队情况”显示拟投入项目的人员均为其正式员工,而投诉人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其所属的社保管理部门属于北京市内的社保部门,但在其提交的上述相关社保材料中均未能证明投诉人在其所属当地社保部门为其正式员工购买社保。
2.假如投诉人使用的是被派遣的劳动者,那么其《投标文件》中《社保参保证明》显示的广东南油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所在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和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则为投诉人拟投入本项目员工的劳务派遣单位,而投诉人所在地与两个派遣单位所在地均分属不同的省市,属异地派遣。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应当在投诉人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购买社保。
3.投诉人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拟投入本项目人员为被派遣劳动者,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缓缴、减免社会保险,因此,投诉人未依法为其正式岗位的员工依法购买社保已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在“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评分项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评定其不得分是合法有效的。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如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或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