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陈伙新,粤佛交罚[2020]00592号)

来源: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0-09-24 09:03: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陈伙新: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佛交罚[2020]0059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违法事实及证据:收到交警部门移交关于陈伙新于2020年07月16日使用粤E656KU小型面包车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禅西立交桥桂丹路辅道涉嫌非法运输危险货物的案件线索,我单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后发现当事人陈伙新使用粤E656KU小型面包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其具体行为是第一次被查处,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版)(道路运政)》第119-2条,属于一般情节。

      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陈伙新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南海区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缴款通知书号:2001855617310),账号详见上述缴费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09月24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陈伙新,粤佛交罚[2020]00592号).jpg

《南海区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号:200185561731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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