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海兵: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粤佛交强措[2020]NH000001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在2020年9月2日驾驶车辆号码为粤R37103的15座客车搭载2名乘客因涉嫌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实施扣押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车辆的车牌号码为粤R37103,车辆所有人是陈赢。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为2020年9月 2日至2020年10月 2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邮编:528000)或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24日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公告(何海兵) 粤佛交强措[2020]NH000001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