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明安保安技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号:粤佛交证解[2020]0010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涉嫌未在指定的路线、时间开展培训业务一案,本机关于2020年09月17日对你(单位)的物品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文号:粤佛交证包[2020] NH0000033号)。现因强制措施期限届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解除该证据登记保存。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09月30日
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公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安保安技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粤佛交证解【2020】0010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