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钟锦江 粤佛交罚[2020]00930号)

来源: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0-11-02 10:20:42

钟锦江: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粤佛交罚[2020]0093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08月0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佛山西站东区网约车上客点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钟锦江使用粤ED20330小型轿车有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其具体行为是第1次被查处 ,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修订)》序号205的规定,属于一般情节。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截图等证据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钟锦江警告,给予钟锦江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南海区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缴款通知书号:2001874643610),账号详见上述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佛交罚[2020]00930号.jpg

南海区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200187464361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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