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客运汽车总站)粤佛交罚[2020]01127号

来源: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0-12-08 08:35:03

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客运汽车总站: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粤佛交罚[2020]0112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2020年08月11日09时28分,我单位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在X493线K22+400附近,发现当事人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客运汽车总站使用桂KA5305大型卧铺客车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行为。以上事实,有视频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截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网站截图、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等证据为证。其具体行为是第三次以上被查处 ,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六十七条,属于严重情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较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客运汽车总站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南海区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指定银行(缴款通知书号:2001884497803),账号详见上述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2月08日

粤佛交罚【2020】01127号.jpg

粤佛交罚【2020】01127号(缴款通知书号200188449780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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