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钊源: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号:粤佛交催[2020]0011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2020年3月10日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西岸鸿运山庄附近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的一案,本机关于2020年06月2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佛交罚[2020]01937号),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请你(单位)按要求履行:
1、履行标的: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2、履行期限: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
3、履行方式:缴至《南海区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号:2001889904907)指定银行及账号)
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月11 日
催告书公告(李钊源)粤佛交催[2020]00116号.pdf
南海区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通知书号:2001889904907).pdf